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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5moban.com - 18这一项目覆盖全县119个贫困村1406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年均收入6800万元。
今年下半年,国家能源局将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启动存量项目和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计划申报工作。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光伏扶贫申报材料质量,做实做细、摸清搞准、严格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发改能源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切实提高做好光伏扶贫工作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优先稳妥处置存量电站,做到建设运维质量有保障、收益分配精准到村到户,在条件适宜地区,有序推进计划项目。各地要认真把关,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站落实责任主体,采取补救措施。新建项目,应严格按《办法》要求实施,符合规定的,经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新增计划。部分地方出于快速脱贫考虑,扩大扶贫对象,不切实际提出实现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覆盖,一哄而上一光了之。光伏扶贫是产业扶贫的一种方式,不是唯一方式,有序推进光伏扶贫,既要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也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国家审计署反映部分地区光伏扶贫电站,未按当时政策文件要求和申报项目时承诺的出资比例出资,直接从电站的电费收入中提取扶贫资金,降低了贫困户收益分配比例或受益年限,削弱了带动脱贫效果。光伏扶贫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产业扶贫举措,事关国家脱贫攻坚大计,做就要做到最好,把好事办好。第三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村级电站的电站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应符合《精准扶贫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GB/T361152018)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下达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要及时予以转下达;转下达时,要根据全省脱贫攻坚工作部署,确定分年度建设任务。第二十二条 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实施方案编制要做到五落实,即项目建设资金落实、项目用地落实、扶贫对象落实、电网接入落实、就地消纳落实,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他建设条件。
第五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遵循省级指导、市州协调、县级负责、政策扶持、技术规范、注重实效的思路,由县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根据光伏扶贫政策要求对各县市区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评估,并将总体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县级政府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保障光伏扶贫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监察、审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从严查处并追究责任。市、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负责向有关乡村干部和相关贫困户宣传光伏扶贫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接入和电费结算流程图,确保项目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和电费结算。接入方案纳入县市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中统一委托编制。第十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选址时应有当地电网公司参与,确保项目具备基本接入条件或以最优方式接入,避免引起现有农网配电设施大量改造,造成电网建设改造重复投资。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三十四条 省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收益分配、项目竣工验收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地电网公司从正式受理接入申请开始,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1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6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第四章 电站运行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元进行集中运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雇佣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包括场站看护、巡视、光伏组件清理、场地清扫等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所有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70%以上的整合涉农资金都要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到人扶持项目,其中70%以上的到户资金,原则上要用于一户一策工作梳理出来的种养业和光伏扶贫等产业增收项目。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财政资金支付土地流转费(租赁费)、运维费,也可从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根据国家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光伏扶贫电站分步分项的工程验收。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市州统一开展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第十一条 以县市区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光伏扶贫项目的目标任务、贫困村和贫困户情况、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电网接入条件、资金筹措、运营管理、效益分析、收益分配等内容。
设备技术质量的验收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第二十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达到初步设计,并征求电网企业接网意见后,按照市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光伏扶贫电站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对实施方案审核后,编制全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向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上报项目计划。
第五章 补贴发放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后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第三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执行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省扶贫办负责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组织进行总体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结论。以下为原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根据甘肃近日发布的光伏扶贫实施细则,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开展光伏扶贫政策宣讲培训。各地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光伏行业实力较强、业绩优良、信誉良好项目承建单位。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建设场址和用地、电力接入等建设条件。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二十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1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予以通报。省电力公司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并及时结算电费和转拨国家补贴资金。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可统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资金、省上安排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结合本级资金筹措能力和当地的光照资源、土地、电网接入、消纳能力等条件,合理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
为便于项目管理,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确定12家中标企业承担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任务,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后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
第二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第三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